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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uesday, January 12, 2016

教會勞資糾紛為何變成雙輸殘局?

教會勞資糾紛為何變成雙輸殘局?

羅錫為牧師

牧師和教會因「勞資糾紛」而要在公堂相見,將會愈來愈多。不是危言聳聽。

近年,在香港和加拿大都有牧師與教會訴訟案件,情由都是牧師被解雇之後向教會索償。都是大教會的牧師,有關的牧師都是有頭有相當「江湖地位」。何以出此下策?其中當然大有文章。

加拿大溫哥華那一宗牧師在2013年被解僱的申訴,法庭已判牧師勝訴,獲判陪償八萬四千五百多加幣。雇主有權解雇員工,但法官認為該教會解雇牧師的辦法「麻木不仁」(insensitive dismissal)。

縱使教會從人事管理立場,可以提出百般理由,認為牧師的工作未能滿足教會的需要,但是敗訴了。而法官的裁決,是以一般的勞資關係作根據。教會給賞了一巴掌。牧師「慘勝」,並不證明他牧會的哲學和手法正確,因為教會的領袖不予認同。

香港則有一宗被解雇的牧師向勞資審裁處申訴,索取代通知金,長期服務金和遣散費等合共港幣十六萬五千元。申訴人在索償期間,有發信及透過律師尋求溝通調解,均不得要領,才訴諸勞資審裁處。審裁官要求雙方即場嘗試調解,並稱「如案件最終需訴諸法庭,均會影響教會及神職人員的聲譽,造成雙失情況。」案中,申訴人牧師願和解,教會則否。雙方僵持下去,對簿公堂,終於法官判申訴人並沒有失職,贏回了「聲譽」,但事實上兩敗俱傷。

牧者與教會因終止聘用關係,例如解僱的理由,方法,補償被認為不合理,而又無法調解或其中一方不願調解而要對簿公堂,無論法官裁定誰是誰非,雙方都面臨一個「搏奕定理」的「雙輸局面」。兩敗俱傷的結果,死的當然是「吿」教會的牧師。被解雇,對牧師來說已經是給推上一條「死路」,而把事情鬧得更大,內中一定有「冤情」或有「怨氣」。為什麼會弄到這個地步?

所以,未上公堂之前,「見證」已經失了。

牧師要尋求法律意見和訴諸教外的勞資仲栽處去解決問題,合聖經嗎?

難道牧師沒讀過聖經嗎?引用哥林多前書6章1至8節,棒打所有因聘用關係而採用法律行動的牧者是不公道的。那段經文涉及的不是現代社會的教內的勞資或財務糾紛。今日教會的權力架構,治會理念,已經和保羅的哥林多經驗差之甚遠了。當時牧者和教會不是聘用的勞資合約關係,而且,初期教會的教牧所擁有的「屬靈權威」凌架一切。當然,教會可審議教內的衝突和紀律,包括牧者的信仰和品格。保羅的教牧書信和彼得的書信有很多篇幅是談及這些問題的。今天香港的教會情況,是以「有限公司」註冊的,如果教會(雇主)沒有循適當和合理、的程序去處理勞資糾紛,違規的那一方呢?

畢竟,教會和牧師聘用的關係是受法律保障的勞資的「合約方式」,而大部份的「教會有限公司」己經效法了一般公司、機構,與牧者有聘用的協議,並以工作表現或業績評核員工(即傳道人),以作升級,加薪和按立的參考。因此,解雇的過程可能只循着這個「公司化」的方式,只考慮「公司」的利益,而沒有顧及員工(即傳道人)和會友的感受或處境,也會遭遇許多麻煩。因為這些正正是教會牧養的核心價值。

今天的大教會都已經企業化了,許多大型教會都奔向這成功的標杆(企業化),卻在處理人士的問題上,仍停留在家庭作業,「對人不對事」,或沒有按合情合理的途徑,給一位已經不合用的牧者一條「出路」。

受聘的一方,覺得在不合理或不合情(insensitive)的情況下被解雇,在教會內又沒有調解丶聆訊或上訴的機制(如主教制),他該怎麼辦?教會可以板起雇主的面孔「炒」牧師,牧師卻要「忍辱」卻不能「偸生」嗎?牧師也是人,若有屈枉何處申辯訴冤?

本文的目的不是為那一方評理。教會解雇牧師一定有其原因,牧師不合用了一定要找個理由「請」他走,或勸退他。要做到既合理又合情。考慮到法律的責任和後果,程序,手續,補償一點也不能馬虎,也要斟酌人情,關係,牧者被辭退牽涉了許多會友的神經。切莫佈出一個雙輸的局面,上了公堂己經是個殘局,無從拆解。